中华护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、 会员单位及个人可向学会标委会提交标准制(修)订计划书。
1,标准制(修)订计划书
2,标准送审稿
3,编制说明
4,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
1,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 稿后,应广泛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全面,应包括使 用单位、科研院校(所)、行业协(学)会及有关专家等。
2,征求意见时,起草单位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、编制说明提交给征求意见对象。
3,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为 15 至 30 天。征集到的书面意见不 得少于 30 份。
4,起草单位应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、分析研究, 填写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》。
1,标准编制单位应不少于 3 家,起草 人应不少于 5 人,并组成起草小组。
2,团体标准的格式参照 GB/T 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》及 GB/T 20000《标准化工作指南》,按照中华护理学会“标准编制说 明”编写。特殊情况下,编写格式自定。